一. 墓位实行实名制,一经客户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不得转让他人。
二. 墓位管理费收费以十年为一周期,十年期满后,请带相关证件前来办理续交手续,逾期三个月不交者,按辽宁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按无主墓穴处理”。
三. 客户应保证记载在墓园档案上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有效。若有变动,应主动及时前来更改,以便墓园履行通知送达义务。
四. 客户确定入葬时间后,应提前一周告知墓园办公室做好登记,二次安葬(合葬),应提前三天告知墓园办公室做登记,以便墓园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五. 骨灰入葬时,客户应持准葬单及相关单据,经园区工作人员核准后方可入葬,否则出现错葬,后果自负。
六. 根据客户所选墓位,由墓园免费提供统一样式的墓碑,客户不得自带。碑文内容由墓园按规定格式统一免费雕刻,碑文内容只包括墓位区排号、入穴者姓名、出生年月。
七. 因自然原因及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水患、飓风等)造成的墓穴进水,墓碑损坏等,墓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 墓位由园区统一施工,客户不得擅自加装、改建,不准用砖、水泥砌筑,不准修坟包或修筑供台。如擅自安放贵重物品,若丢失则由客户自己负责。为保持墓园环境卫生,墓穴外摆放的鲜花保留5天,绢花保留10天,过期墓园有权清理。
九. 客户来园区提倡文明祭奠,严禁在园区内烧纸、焚香、吸烟、燃放鞭炮或动用明火,上述活动可在指定地点进行;严禁在园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 尊重他人墓位,在祭扫时,不得随意踩踏墓碑,自觉爱护墓园公共设施,保持园区环境卫生。
十一. 客户若需要将骨灰迁出,应提前到墓园办公室办理迁出手续,费用不予退还;迁出时,经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迁出。如果不办理手续,擅自迁出或强行迁出者,一律视为盗墓,客户将负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