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学词汇
佛教不仅为中国文学带来了新的文体和新的意境,也为中国文学输入了大量的词汇。首先,因佛典的翻译和流传,佛教典籍中不少优美的典故和具有艺术美的新词语,被引进我国六朝尤其是唐以后的文学作品中,大大地丰富了我国文学语言的宝库。
不少佛教词语甚至还成为文学理论术语。例如:造境,佛教认为万法皆由心所生,而心识有创造功能。文学家将其引申指心识有创造诗境的功能。唐朝吕温《吕衡州集》卷三有言:“研情比象,造境皆会。”
(三)民俗与日常用语
佛教传入我国以来,许多在佛经里表达佛家礼仪节日的词,自然而然地走进民间,并在相关联的意义上又派生出新词。例如: 1.围绕因果轮回鬼妖地狱、丧葬礼俗的词:阴司、阎王、超度、火葬、火化等。
2.围绕烧香拜佛、吃素食斋、问询施礼等礼俗的词语:拜佛、诵经、还愿等。
3.围绕僧人云游行乞、积聚功德等生活礼俗的词语:化斋、施食、行善、济人等。
日常用语中,时时有“佛语”出现,其中最多的是时间词。例如:表示“时之极微”者的一组时间词“刹那“”一念“”弹指”等,在佛经中都有定量。“刹那”是梵语ksana篇二:“平坟运动”何日休,要到立法成功时[附《殡葬法(建议稿)》] “平坟运动”何日休,要到立法成功时。
近日,“平坟运动”闹得沸沸扬扬,经久不息。媒体上发表了包括法律专家在内的多位社会名人签名支持的《立即停止“平坟运动”紧急呼吁书》和《社会各界人士关于河南平坟运动的第二次紧急呼吁》,国务院也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原条文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删除,但“平坟运动”却好像发生在“另一个世界”里,仍在继续。我国1985年2月8日发布施行《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7月21日发布施行《殡葬管理条例》,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诸多问题难以解决,又决定加以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2007年5月14日公布至2008年4月2日,已收到11万余条意见,而广受社会各方关注、被新闻媒体长期聚焦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才一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由此可见殡葬问题的重要性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之多。笔者认为我国实施殡葬管理已近三十年,《殡葬法》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未来的《殡葬法》[笔者起草并采纳近百位法律界人士意见拟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建议稿)》,详见附件]中,给“埋葬”一个生存的空间,主要理由如下:
一、《殡葬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和宪法相抵触,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世界各国宪法莫不和我国一样,尊重公民的风俗习惯。丧葬习俗是风俗习惯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一般性法律法规的保障。然而,《殡葬管理条例》却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这明显与我国宪法规定的风俗习惯原则相抵触,由此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人为地制造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河南省濮阳林科所教授级高工张存义、中原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张俊朴、河南濮阳市政协提案委主任张满彪等十七位濮阳市知名人士在向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司提出的《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中写道:“2007年5月14日新华网等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消息,对此我们既高兴又难过。高兴的是旧的条例在强制推行10年,社会不认可,老百姓不拥护,效果事与愿违的国情下,终于出台了一个新条例,并且在全国上下征求意见,这是一个进步一种希望。难过的是,看了新条例,感觉无新意、无创意、无民意。如果不以民为本式修改,又将是一部法不治众的、老百姓反对的死条例。”“ 新条例与旧条例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故必须还其科学才能合国情、利民生、顺民意、助和谐。否则一无理论意义,二无实践意义,只会继续激化目前农民身后火化与群众竭力反对之间的水火关系。”真实地表达了人们对《殡葬 管理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看法。我国自古以来讲究“入土为安”,所以一直实行埋葬。强行推行火葬,由于与我国殡葬风俗习惯相冲突,一直受到党内外大多数人的抵制。我曾问过百余位农民,都说想土葬,竟没有一个说想火葬的,我问这样选择是不是考虑钱的问题,他们都说不是,就是想和祖先一样埋葬,这样心安。有的还说:“听说城市鞭炮都让放了,为何农村还不让土葬”“农业税不交了,我们打心眼里高兴,如果允许我们土葬,我们就更欢迎了,政府政策的好坏,我们心里最清楚。”几年前开始强制推行火葬的时候,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极端高压的政策,诸如告密,连坐,罚款,甚至对于偷埋的扒出来当场泼上汽油焚烧,全然不顾及民族传统和人的尊严。这极大地破坏了干群关系和乡邻关系,激发了不少刑事案件。近来不少地方减少了强制手段的使用,但是却要求交上数千元被农民戏称为“埋葬费”的钱,当然不会给任何收费凭据。这种方式加重了农民负担,人为制造的矛盾依旧存在,为了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现在非常有必要制定《殡葬法》,使殡葬立法和宪法的规定相一致。
(二)撕裂了百姓最温暖的襁褓,毁坏了他们重要的情感寄托地。
埋葬,它是我国许多民族的传统丧葬方式。一万七千余年前,北京周口店人就实行埋葬。埋葬最初没有棺木,是用草苫子或草席裹了尸体埋入地下,故《易》云:“古者葬,厚衣以薪”。仰韶文化时期有了石棺和瓮棺,大纹口时代有了木棺,从此用木棺埋葬死者就成了数千年的民族传统。“葬”之本意为掩藏,土葬具有“入土为安”的感情抚慰作用,故《礼记·檀公上》云:“葬也者,藏也。藏也者,欲人之弗得见也。”一到清明时节,不论城市还是农村,许多亲人都要抽空回老家聚到一起上坟扫墓,不忘祖先养育之恩。大家借此机会见面交流,多么具有人情味啊!连战、宋楚瑜他们在和大陆隔绝几十年后,还不远千里回到他们的祖坟前跪拜、上供,怀念祖先!可见埋葬祖先的墓地是多么重要的情感寄托地啊!而强行火葬背离了人们“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和回归自然的风俗习惯。现在的农村,农民与民政部门的官员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家里死了人“不哭”,还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趁晚上偷偷埋掉。火化政策强制推行出现了“不知道谁死了谁没死!”的结果。李德瑞 、刘燕舞在《火葬政策的国家实践与村庄效果》一文中写到:“一个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同自己一起生活过多年的、对自己的人生有重要影响的人,去世了也就这样悄无声息地偷偷埋掉,这对农民千百年来“视死如生,慎终追远”传统的消解是根本性的。人去世了之所以要办丧事,最基本的是能够表达亲人内心深处对死者的重视与怀念,也是对死者人生价值的一种肯定,更是对生命的一种重视和敬畏。可以让活在世上的人保持内心的一种神圣感,让老人在晚年也怀有一种希望和寄托。”这段话真切地道出了老百姓的心声。极少数人家死了人“被发现”(往往是“没钱没势”的),被逼着将尸体拉到离村庄几十里甚至上百里的城市里火化,然后无奈地买个骨灰盒,最后将骨灰盒装到棺材里,这样才能将死去的亲人埋到土中。偷埋的人家一旦被举报,一是被罚款数千元,二是被挖出尸体浇上汽油焚烧或者拉到火葬场火化。人到此境,心情如何?读者自然能体会到。归还百姓最温暖的襁褓和重要的情感寄托地,现在是时候了。
二、和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顺应世界环保潮流
埋葬是世界大多数民族的传统丧葬方式,笔者查看了多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荷兰、比利时、韩国、新加坡、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殡葬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埋葬这种传统方式,公民可以选择殡葬方式。如美国联邦法规法典关于殡葬业行为规范部分第453部“殡葬业行为”中“453.1定义”规定:“殡葬服务:指的是可以用于下列用途的任何服务:①出于埋葬、火化或者最终安置的目的对人类尸体进行的照料以及预备处理。②......” 许多国家给予埋葬比火葬更加宽松的条件,如德国关于殡葬服务的行业标准中“4.5.3.4关于殡葬种类的咨询服务”规定:“必须让死者家属了解各殡葬种类的下列细节:(a)土葬·有关墓地的情况;·有关墓穴的种类......(b)火葬·关于法律上的先决条件,诸如官方医生的尸检;·关于警方的无疑点证明......”美国的殡葬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近30%。近日,美国《生活科学》杂志报道了北美地区,特别是在美国流行的一股“绿色死亡”风潮,有环保意识的婴儿潮一代(二战结束后出生的一代)正在步入老年,他们中的许多人选择环保殡葬法,比如拒绝使用防腐剂,也不使用难以降解的棺材。美国著名作家、《丧葬:从现在埋葬业到自然埋葬法》一书的作者哈里斯说:“我认为,环保埋葬法代表着老式丧葬法的价值观,那就是节俭、自然而又充满了对生命的热爱,这引起了大部分美国人的共鸣。”“人的一生会消耗许多资源,死后理应返回大地,更何况,绿色丧葬方法的花费只是通常埋葬方法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绿色丧葬方法最受环保主义者的拥护,因为这种埋葬方法消耗的资源最少,产生的污染最少,更能节省土地资源。”我国传统的埋葬,就是使用易降解的木材,更不使用防腐剂,是最为环保的殡葬方式,它适应了世界各国普遍要求环境保护的潮流,因此,更应该在法律上给它留下一片立足之地。